【電話卡實名制】當局建議囚3年以上「嚴重罪案」可免法庭手令索資料 實名制豁免機器用電話卡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3/11 16:4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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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,電話卡實名制實行後,執法機構可在調查和阻止「嚴重罪案」時的迫切情況下,毋須法庭手令向電訊商索取資料,嚴重罪案即最高罰款不少於100萬元或監禁不少於3年的罪行。(資料圖片)

政府在1月底提出電話智能卡實名登記制度,公眾諮詢期將在3月20日完結。諮詢文件提到,執法機構可在迫切、緊急而無手令情況下,向電訊商索取登記資料。當局昨向立法會提交文件,說明有關特殊情況包括,當要調查和阻止「嚴重罪案」,即最高罰款不少於100萬元或監禁不少於3年的罪行。

商經局及保安局昨日(10日)向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,解釋「迫切和緊急情況」包括當合理懷疑有「嚴重罪案」已經、正在或即將發生,而有迫切需要向電訊商取得電話卡登記記錄以調查或防止罪案,及任何因申請手令而導致的延誤或會引致證據遭到遺失或受損等。

文件續指,「嚴重罪案」的定義是可判處的最高罰款不少於100萬元,或監禁不少於3年的罪行。局方指,執法部門在上述情況下,可經一名不低於等同警司職級的人員授權下,要求電訊商提供電話卡登記紀錄,強調規例只容許部門獲得用戶的登記資料,並不包括相關通話記錄或內容及瀏覽記錄等。

文件又指,自開展公眾諮詢以來,當局共進行了超過20次會面和討論,當中包括主要政黨、電訊商包括四大流動網絡營辦商、電訊業界組織、 創科業界組織、零售業和服務業界等,稱持份者大致支持和認同實施登記制度。部分意見則包括應放寛儲值卡建議的上限,不少電訊商亦要求政府延長實施登記制度的寛限期,以容許他們有更充裕的時間建立一套穩建的系統。

有意見反映創科企業需要大量電話卡測試產品,登記制度只規管由本地電訊商發出並於香港使用,用作人對人溝通的電話卡,並不包括用作機器類型連接,如用作發展物聯網的電話卡,認為實名制不會阻礙創新與資訊科技的發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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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徐紹軒